傣族牛租地租制度
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社会关于牛租地租制度。(1)开垦的山荒、鱼塘,如有业主,5年后交租;5年后如业主索讨,应支付开荒费。(2)所租牛只被人偷盗,除赔偿牛外,应交牛租。(3)租牛尚未种田即死去,不必赔牛;如牛病死,赔一半;如牛因耕地死去,按价赔偿。如已耕犁完毕,将牛送还主人,数天后才死去,无赔偿责任。(4)租田耕种者将田退还田主时,要送腊条2对,槟榔4头。
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社会关于牛租地租制度。(1)开垦的山荒、鱼塘,如有业主,5年后交租;5年后如业主索讨,应支付开荒费。(2)所租牛只被人偷盗,除赔偿牛外,应交牛租。(3)租牛尚未种田即死去,不必赔牛;如牛病死,赔一半;如牛因耕地死去,按价赔偿。如已耕犁完毕,将牛送还主人,数天后才死去,无赔偿责任。(4)租田耕种者将田退还田主时,要送腊条2对,槟榔4头。
见“俟利发”(1690页)。
书名。清代藏文传记体历史和文学著作。朵喀·才仁旺杰著。成书于18世纪中叶。有拉萨藏文木刻版,现有汉文译本。内容叙述颇罗鼐一生所经历的重大历史事件及其个人功绩。其中对康熙五十六年(1717)反击准噶尔军
哈尼族经营水稻耕作的方式。云南不少山地民族都能开垦梯田,但所垦台数之多、技术之精,首推红河南岸的哈尼族,并别具特色。史载,明初为鼓励农垦,对于率众开荒、扩大耕地的头人,曾授予土官职务。清嘉庆《临安府志
藏区民间佛教石供之一。原为藏族民众设置的界址及计算里程的标志。在藏区之民居处、道路、码头、山口、林间要道等处多有之。藏民将石块、石板等堆放在一起,往来行人,每每投放一块至数块,积少成多,久成石堆。藏传
东魏孝静帝元善见年号。543—550年,凡8年。
蒙古语音译,意为“会盟”。又译作“丘尔干”。也即在封建割据时期,大小封建主之间的一种集会,盟主由实力雄厚的封建主担任,实为蒙古诸部封建领主临时议事机构。始于何时,各说不一。集会地点由参加者事先商定,其
?—1358元朝大臣。字石岩。高昌畏兀儿人。尤工大字,能作双钩书。以世胄入官,授直省舍人,迁监察御史,出为广东山南等路廉访司佥事,后任信州路总管,移平江。革征输之弊,令大小户齐纳粮无二,以善政称。至正
见“乌古部”(332页)。
①河名。藏语称“森格藏布”。意为“狮口河”。在西藏自治区西部,源出冈底斯山之北,西北流汇噶尔河后,流出国境称印度河,经克什米尔折而南流,经巴基斯坦流入阿拉伯海。全长430公里。②镇名。1965年置,在
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。永乐七年(1409)九月,与禾屯吉河卫同时设立,以部人哈升格为指挥使。《满洲源流考》将该卫与《明实录》所载失里绵卫,均作实勒们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