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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监理局
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成立后,于国民政府财政部置金融监理局,监理全国关于金融行政上一切事宜。内部分设三课;第一课,掌握审核银行的章程则例,检查银行业务及财产事项,监督银行纸币的发行及准备事项,关于银行其他一切事项;第二课,掌审核交易所、保险公司、信托公司、储蓄公司、储蓄会的业务事项,检查上述各种金融机关的财产事项,征收交易所得税,及上述各种金融机关的其他一切事项;第三课,掌厘定一切金融法规章程事项,调查各内外金融状况,编制金融各项统计事项,关于编译及报告事项,其他调查事项。设局长、副局长各一人为正副长官;秘书二人,办理机要文书、庶务、收发、出纳及其他不属各课事项;课长三人,分掌各该科事项;检查员四至八人,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种检查事项;办事员若干人,分办各课及秘书各事项;各部分得视事务之繁简,酌用雇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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