缮珍司
官署名。元朝置,秩正三品。成宗大德十一年(1307)由管领怯怜口总管府改立,隶徽政院,领上都、大都等地诸色人匠提举司从事造作。仁宗延祐六年(1319)升徽仪使司。七年,复为缮珍司。英宗至治三年(1323),改为随路诸色人匠都总管府。
官署名。元大德十一年(公元1307年)改管理怯怜口总管府置,隶徽政院,秩正三品。领上都、大都等地诸色人匠提举司从事造作。延祐六年(公元1319年)升徽仪使司。次年仍为缮珍司。至治三年(公元1323年)改为随路诸色人匠总管府。
官署名。元朝置,秩正三品。成宗大德十一年(1307)由管领怯怜口总管府改立,隶徽政院,领上都、大都等地诸色人匠提举司从事造作。仁宗延祐六年(1319)升徽仪使司。七年,复为缮珍司。英宗至治三年(1323),改为随路诸色人匠都总管府。
官署名。元大德十一年(公元1307年)改管理怯怜口总管府置,隶徽政院,秩正三品。领上都、大都等地诸色人匠提举司从事造作。延祐六年(公元1319年)升徽仪使司。次年仍为缮珍司。至治三年(公元1323年)改为随路诸色人匠总管府。
官名。太平天国设置,为天朝典官,掌铸造铅弹。员额四人,官阶为职同指挥。
皇帝将臣下章奏留在宫中,或存档备查,或暂缓批答交议; 大臣亦借此陈述机密。明朝时为题奏文书处理方式之一。依制题奏批答,或下部议; 留于禁中不答不议,为留中。清朝制度,凡官员有奏章上呈,均需面交(或差小
官署名。清末设与各级审判厅对峙的独立的检察厅,负责检察纠正同级审判中的问题,监督下级检察工作。民国初期沿用清制,后改为在最高法院配置检察署,检举犯罪行为,设检察长一人,检察官若干人。参看“检察厅”条。
官名。宋朝使相、宣徽使及宰相官至仆射、东宫三师者,即二品以上官,出领州、府,则为判州、判府。三品及三品以下官,出领州、府,则为知州、知府。
官名。唐置,属采访使。员额一人,掌推鞫狱讼。后改为观察推官。参见“推官”。
监狱名。东汉置,《后汉书·窦武传》载:“有诏原李膺、杜密等。自黄门北寺、若卢、都内诸狱系囚罪轻者皆出之。”注:“都内,主藏官名。《前书》有都内令丞,属大司农。”沈家本《狱考》按:“都内狱惟见此《传》。
官吏考核制度。明朝定为考满之法。见“考满”。
历见“左阐教”。“右阐教”
官名。宋朝遣使于辽常置副使,因带国书,故称国信副使。
县职员名。北洋政府设于县知事和承审员之下,佐理文书、记录等事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