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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行政公署内务司

省行政公署的内部机构。北洋政府置,依照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《划一现行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》的规定,掌理下列各项事务:一、选举;二、公共团体;三、赈恤、救济;四、公私慈善、公益财团;五、征兵、征发;六、户籍;七、行政区划;八、土地调查;九、官产、官物;十、行政警察;十一、高等警察;十二、司法警察;十三、著作、出版;十四、道路、土木工程;十五、河堤、海港、水道工程;十六、土地收用;十七、整饬礼俗;十八、祠宇、宗教;十九、保存古物;二十、病院、卫生;二十一、防疫、检疫;二十二、医士、药剂士业务的监查;二十三、药品、药物营业的检查;二十四、地方交通行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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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官名。 西周置。 主司乐钟演奏的乐官。 《师��簋铭》: “命汝司乃祖旧官: 小辅、众鼓、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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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州门下吏名。南朝宋置,见《宋宁州刺史爨龙颜碑阴》。职主州府兵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