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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洋渔业管理局

实业部直属机构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管理海洋渔业事务。全国海洋渔业划分为江浙、闽粤、冀鲁、东北四区,各设一海洋渔业管理局。依照民国二十一年(公元1932年)六月十一日公布的《海洋渔业管理局组织条例》规定,局内分置三课:总务课,掌文件的撰拟、收发、保管,会计、庶务事项,编辑统计报告,公用物的保管,巡舰给养,关于不属其他各课事项;保安课,掌关于渔民鱼商保护,巡舰指挥,私有护船许可及监督,监督本区内渔业警察及自卫团,稽查外船侵入捕捞,编订渔船牌号,监督渔轮在禁渔区域内捕捞事项;改进课,掌关于渔业指导及宣传,渔业传习,海产调查及改良制造,远洋渔区调查,渔业上气象、海事、通讯等设备,远洋渔轮调查规程的执行,推行渔业法令,划分渔区,关于其他渔业技术事项。因执行保安事务,并得设巡舰若干艘。本局设局长一人,综理局务; 课长三人,承局长之命掌理各课事务;巡舰舰长掌理巡舰保安各事务;课员六至九人,承局长之命分掌各课事务;技术员四至六人,承局长之命,分掌技术事务;因缮写文件及其他事务,得酌用雇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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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参见“右民郎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