尚方院
官署名。清初内府机构之一。顺治十二年(1655) 改尚方司置。掌理审拟上三旗之刑狱案件。初设总理一人为主官,下设左、右协理各一人佐之。后俱省,改设郎中三人,员外郎六人,催总一人,分办所属事务。康熙十六年 (1677) 改称慎刑司。
官署名。清初内府机构之一。顺治十二年(1655) 改尚方司置。掌理审拟上三旗之刑狱案件。初设总理一人为主官,下设左、右协理各一人佐之。后俱省,改设郎中三人,员外郎六人,催总一人,分办所属事务。康熙十六年 (1677) 改称慎刑司。
官名。北齐诸州、郡、县置,租曹长官。
① 官署名。唐高宗显庆二年(657)改食货监置,置监、副监各一员,丞二员,掌本苑完葺苑面、宫馆、园池与种莳、蕃养六畜之事。②官名。唐朝东都苑西面监长官,从六品下。
官名,属少府,掌建造宫室。见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》将作少府注。
官署名。清末预备立宪机构。光绪三十一年 (1905) 令设,次年开馆。掌研究各国政法制度,斟酌损益,编纂进呈。政务处王大臣兼领,下置提调二人,并章京等。三十三年改为宪政编查馆。
官名。五代始置。北宋初,属东班诸司使,多不领本职,仅为武臣迁转之阶。真宗咸平元年(998)定为同六品,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改正七品。徽宗政和二年(1112)重定武臣阶官,废。官名。唐代后
官名。《周礼》地官之属有掌炭下士二人,掌征收灰物、炭物于山泽之农。北周置掌炭中士,正二命;掌炭下士,正一命。属地官府虞部下大夫。
官制用语。宋朝称正授吏人为正名。非正授者,则带守阙、私名等名目而行其职。流外吏人必须至正名后,始许按一定选限出官。如门下省甲库令史,补正名后,八选可出为县主簿、县尉。
郡分职诸曹之一。魏晋以后置,掌治狱之事,见“郡法曹”。
官名。金置于亲王府,本为长史,秩从五品,明昌三年(公元1192年)改称府尉,升秩为从四品,掌警严待从,兼总统本府之事。元代诸王府沿置,惟宽彻不花、也不干、斡罗温孙三王称傅尉。
官署名。晋朝司徒府僚属增设左西曹后,改原西曹为右西曹。南朝沿置。参见“西曹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