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检所
兼理司法机关。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三月北洋政府规定未设地方或初级审判厅各县,一律于县知事公署内附设审检所,由县知事兼管,所内依照事务之繁简设帮审员一至三人,书记官一至三人。帮审员的职权为办理县境内民事、刑事诉讼的初审案件及邻县审检所的上诉案件。除审理诉讼外,不得兼任本县行政职务。本所检察事务,由县知事兼理。
兼理司法机关。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三月北洋政府规定未设地方或初级审判厅各县,一律于县知事公署内附设审检所,由县知事兼管,所内依照事务之繁简设帮审员一至三人,书记官一至三人。帮审员的职权为办理县境内民事、刑事诉讼的初审案件及邻县审检所的上诉案件。除审理诉讼外,不得兼任本县行政职务。本所检察事务,由县知事兼理。
官名。① 明朝加都御史衔的外职。如万历五年(1577)改原总督河道为总理河漕兼提督军务,一人。崇祯八年(1635)设总理南直肃、河南、山东、湖广、四川军务,一人。皆因事而特设,或随设随罢,职权甚大,地
裨小王即小王,为二十四长属下。《汉书·匈奴传》:“自左右贤王以下至当户,大者万余骑,小者数千,凡二十四长……诸二十四长,亦各自置千长、百长、什长、裨小王、相、都尉、当户、且渠之属。”“汉将军得右贤王人
官名。五代始置,为侍卫亲军步军统兵官之一,位副都指挥使下。宋朝沿置,为三衙军职。一员,徽宗政和四年 (1114) 定其品序在正任防御使之上,从五品。
官制用语。宋朝幕职官四等之第二等。包括防御推官、团练推官、军事推官、军监判官等。宋初选人第四阶本官阶的通称。崇宁二年(公元1103年)改称从事郎。
官署名,参看“扶尉”条。
官名,即功曹。秦置,西汉因之。掌官府人事,居掾属之首。丞相掾属有西曹主吏。官名,其职即功曹,秦和汉初置,掌官府人事,居掾属之首,全名为主吏掾,省称主吏。《史记·曹相国世家》:“秦时为沛狱掾,而萧何为主
官名。见“司膳寺”。
官名。清初内务府御用、御马、尚方、尚膳诸监之主官。掌理诸监所属事务。其下设左、右副管各一人佐之。后改设郎中、员外郎等官,遂省。
宋朝宫观官名。以武臣未至横行使臣和内侍两省押班者充任,掌点检本观官物,月终签押簿历。参见“宫观官”。
匈奴官名。即左屠耆王。屠耆为匈奴语“贤”。汉人因称左屠耆王为左贤王,为单于手下的最高官职。匈奴尚左,故常以太子担任此职。一般统率万余骑,居单于东方,最为大国。下各置千长、百长、什长、裨小王、相、都尉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