县录事
县门下吏名。汉晋于县置录事史,北魏改称录事,地位在县主簿之下。北齐沿置。北周与隋代县无录事,唐代复于县主簿下置录事。宋以后县唯置主簿,无录事。参见“录事”。
县门下吏名。汉晋于县置录事史,北魏改称录事,地位在县主簿之下。北齐沿置。北周与隋代县无录事,唐代复于县主簿下置录事。宋以后县唯置主簿,无录事。参见“录事”。
满语官名。武职。汉译为“前锋参领”。
契丹语。《辽史·国语解》: “沙里,郎君也”。《太祖纪》: “国人号(阿保机)阿主沙里。”
官名。《周礼》春官之属。一说为周朝置。掌诸侯及卿大夫士的丧葬事务。《周礼·春官》: “职丧,上士二人,中士四人,下士八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”,“掌诸侯之丧,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丧。以国
官署名。清朝内务府所属七司之一。初为“惜薪司”,顺治十八年(1661)改“内工部”,康熙十六年(1677)始称营造司。掌宫廷修缮事务。凡宫殿及庭园工程,大者会同工部办理,寻常岁修自行承办,每年定期淘挖
官名。汉置,廱厨指设在雍县之厨,属右扶风。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》记廱厨置长及丞,为掌供厨食之官。在廱厨长之下,各县均设有供厨,金文作共厨,出土的有好畤共厨鼎(见《阮氏积古斋钟鼎款识》卷九)、美阳共厨鼎、
宋代无品小武官转官的资序。宋制,军队中的无品小武官称为效用。《宋会要》兵十九之四十一有关于北宋后期以后通用的效用转官的八资,称为“正额效用八资法”。一资,原称给公据,绍兴时改称守阙进勇副尉;二资,原称
即“廷尉平”。官名,西汉置,掌平审诏狱。详“廷尉平”条。
内官名。南朝陈置,文帝天嘉(560—566)初定为五职之一。
官名。北齐置。太常寺太卜局长官,掌诸卜筮等事务。参见“太卜局”。官名。北齐太史署令所属,掌卜筮之事。
科举常科科目之一。汉代以明法为察举的科目之一,唐以明法为科举的常科,属于法律科目。试律七条,令三条,全通为甲第,通八为乙第。五代时明法科或停或复, 宋于雍熙二年(公元985年)置明法科,兼习三小经。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