县司寇
官名。春秋时县的属官,掌司法。
官名。春秋时县的属官,掌司法。
军官名。北洋政府设置:属陆军部,掌检阅陆军部队。实际上是因人设事。
一闾之长,民国时有此乡吏,由闾邻居民会议选任,掌理闾中事务。(1)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设置,为村公所的组成人员。见“村公所”。(2)国民党政府时期,市的基层组织在坊之下有闾、邻两级,邻由三至七户组成,闾
官名,掌敖仓。仓:粮库。秦朝建,在河南省荥阳县东北敖山上,山上有城,城中置仓,故曰敖仓。西汉时属大司农,东汉属河南尹。见《后汉书·百官志》。官名。东汉置,属河南尹,掌管荥阳敖仓。
官场用语。即官员实际年龄。参见“官年”。
官名。清置,属理藩院。掌蒙古各处邮驿之政令,以宣传命令,通达文移。每一百里为一传,自喜峰口至札赖达置邮十六,自古北口至乌朱穆沁置邮九,自独石口至浩齐特置邮六。自张家口至四子部落置邮五,自杀虎口至乌喇达
官名。西魏、北周春官府典祀中大夫掌郁中士佐官,正一命。
授官制度。明朝文武官员凡在任得授散阶者,自正二品至从四品,每品分为三阶: 初授、升授、加授。官员经历考后得授此。为本品最高一阶。
官名。明制,布政使之下有左、右参政,秩从三品,与左、右参议共同分司诸道,掌督粮、督册、分守。清初沿置,乾隆十八年(公元1753年)裁撤。参见“道员”。
科举制科之一。宋代设置,属于吏治类科目,于真宗、仁宗时诏举之。
全称直隶河道水利总督,又称北河总河。官名。清朝督理直隶河道之最高长官。雍正八年(1730)设,一人。驻天津。掌理漳卫入运归海及永定河疏浚堤防之事。九年设北河副总河一人,驻固安,佐之。乾隆二年(17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