临时中央裁判所
南京临时政府中央最高审判机关。按民国元年(公元1912年)一月二日《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》的规定,“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,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。”司法部拟就《职官令草案》中作“临时中央裁判所”,并已呈请大总统交付法制局审定。但未正式成立。
南京临时政府中央最高审判机关。按民国元年(公元1912年)一月二日《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》的规定,“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,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。”司法部拟就《职官令草案》中作“临时中央裁判所”,并已呈请大总统交付法制局审定。但未正式成立。
官名。元置,秩正四品,员额二人,为太医院的佐官。
官名。北魏置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定为六品下,二十三年官品令未载。掌宫廷音乐。官名。后魏置太乐博士,北齐称太乐令丞,北周称大司乐,掌成均之法。见《通典·职官七·太常卿·太乐署》、《魏书·官氏志》
清朝兵部武库清吏司所属之办事机构。额设经承一人。
官名。① 西周置,主管周王室车马驾御之事。《御正卫簋铭》:“懋父赏御正卫马匹自王。”《御正良爵铭》:“今太保赏御正良贝。”②西魏、北周时“御正中大夫”的省称。官名。北周置,掌王言,位上大夫。《北史·卢
科举取录进士名目。唐朝新及第进士于赐宴之日,先选同榜中年最少者二人去琼林折花,迎接状元,并吟诗,称探花郎。此制后废。南宋用以称贡举文、武科殿试第三名。明、清沿宋制,赐进士及第,授翰林院编修。清朝武科授
杂任职名。酢为醋的本字。贾思勰《齐民要术》八《作酢法》注:“酢,今醋也。”唐于光禄寺掌醢署置酢匠十二人,掌造醋。
元代考课官吏的方法之一。至元元年(公元1264年)定计年之法, 对于各种官吏,均数计年月以考其殿最,迁转依据皆以日月为准。内任以三十月为满,外任以三岁为满,钱谷典守以二岁为满;而理考通以三十月为通则。
原意为治理。汉朝为郡县右曹大吏别称。右曹即指主簿、督邮、五官掾、功曹等总揽内外众务之职吏。地位较高。魏晋南北朝州、郡国、县府所属摄诸曹、理众事,地位最尊。三国魏多指郡功曹,晋多指郡国主簿,南朝梁、北朝
官名。春秋战国置。掌管理场圃。《孟子·告子上》:“今有场师,舍其梧槚,养其樲棘,则为贱场师焉。”焦循注: “场师,治场圃者。场以治谷; 圃,园也。梧桐槚梓皆木名; 樲棘,小棘,所谓酸枣也。言此以喻人,
官名。北洋政府设于参谋本部、法制局、币制局、临时稽勋局、修订法律馆及东省特别区域法院,掌调查事宜。国民党政府设于监察使署,员额四至六人。